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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及抛煤机炉。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现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扩建锅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7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现有锅炉existing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燃煤锅炉coal fired boiler
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浆等为燃料的锅炉。
3.5
燃油锅炉oil fired boiler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等为燃料的锅炉。
3.6
燃气锅炉gas fired boiler
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3.7
其他燃料锅炉other fuel boiler
除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外,使用煤矸石、油页岩、生物质等其他燃料的锅炉。
3.8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9
氧含量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0
核心控制区core control region
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3.11
重点控制区key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
3.12
一般控制区general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4技术内容
4.1排放控制区划分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三类控制区,即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环保厅备案。其中,在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工业生产设施之外的锅炉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要求。
4.2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不分控制区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2所有燃煤锅炉,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锅炉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3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4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该地域范围内的锅炉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4.2.5企业应采取措施对锅炉燃料运输、储存以及灰渣堆存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严格控制。
4.2.6两台及以上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按各锅炉中最严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4.2.7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或其他燃料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 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 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展开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T 373、HJ 819和HJ 820等的相关要求。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符合GB 5468、GB/T 16157、HJ/T 397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 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 75和HJ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5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6达标判定
6.1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6.3锅炉启动至出力达到额定的50 %前(不超过4小时),以及出力低于额定的50 %至完全停炉为止(不超过1小时),上述两个时段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数据可不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6.4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7实施与监督
7.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省排放标准、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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